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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出炉

​注意!这七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 2022-06-09 09:28:11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阿克苏地区融媒体中心讯 (记者 陈露露 通讯员 塔吉古丽) 6月7日,记者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四个部分。《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高级主办李黎介绍,《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同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包括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规定》发布后,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李黎说。

责任编辑:艾孜孜 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