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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观察期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赔不赔?

发布时间: 2022-09-23 11:01:17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杜慧杰 田志科

蔡某在沙湾市某银行贷款25万元,为确保蔡某能按时还款,银行建议蔡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1年4月7日,蔡某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7日0时起至2022年4月6日24时止,保险合同中只约定了被保险人为蔡某,对保险的受益人未进行约定和列明。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90天的观察期。

2021年4月25日,蔡某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蔡某的母亲、妻子、儿子以蔡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后,3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确定了开庭日期,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派代表出庭。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合同受益人处为空白,未明确列明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未明确第一受益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蔡某应当确定为保险受益人。本案中,被保险人蔡某死亡后,3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蔡某的法定继承人,成为保险利益的继承人。

对于保险公司在3名原告申请理赔时提出的,蔡某死亡发生在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蔡某的身故赔偿金25万元赔付给3原告。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本案中,90天观察期是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公司同时也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因此,其在与投保人蔡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蔡某作出提示或明确释明。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释明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并赔付保险费的义务。

责任编辑:热汗古丽 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