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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法院调解一起酒后搀扶致伤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 2022-11-19 12:17:57 来源:阿克苏新闻网

阿克苏新闻网/地区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陈文博)近期,柯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酒后搀扶致伤案件。

原告玉某诉称,2022年5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酒后坐在阿恰勒镇乌喀路阿某摊子旁边的椅子上,被告看见原告,拉原告的手臂让其站起来后,被告把原告推倒致原告摔倒,被告把原告扶起来。两天后原告到阿恰勒镇卫生院和柯坪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右手腕骨折。随后原告报警,阿恰勒镇派出所立案检查,并将原告的伤情委托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2级。经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构为10级残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检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共31,097.7元。被告田某辩称,我与原告并没有一起喝酒,我看见原告在一个西瓜摊前呕吐,摊主叫我帮忙将原告扶走,由于我和原告也认识,以前一起喝过酒关系不错,就去帮忙搀扶,他不仅向我发脾气不让扶,还在这途中自己摔倒了,而原告于四天以后才到医院检查,在那以后我连续几天看到他又喝酒了,所以原告怎么受伤的与我无关,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柯坪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过庭审后认为,该案是被告故意推倒原告造成损害还是被告帮扶过程中致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无法查清,该案与彭宇案极其相似,处理不当,可能再次引发帮不帮扶不扶等关于社会道德的舆论问题。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相互帮扶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两次深入原被告家中了解原被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走访证人、了解相应事实。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告提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等多方面因素,达成一次性补偿原告玉某检查费、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5,000元(被告当场支付)的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使相关案件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既考虑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做到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比作出一个非此即彼争议更大的判决具有更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夏莉 艾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