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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跳单”?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2-05-26 08:58:42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记者 唐华容 通讯员 隋海涛)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会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继而产生了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从而引发纠纷。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跳单”合同纠纷案件。

拜城县居民李某想买二手房,2020年11月16日在拜城县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介甲”)业务员带领下看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且在看房前签订了看房承诺书,承诺约定:在中介公司所看的房源,本人及家人绝不私下成交,如违约则赔偿中介公司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最低5000元整)。

没两天,李某的亲戚张某在拜城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乙”)同样看到该套房子的出售信息,便让李某购下,并向中介乙支付中介费。中介甲以李某“跳单”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此房原产权人不止通过原告中介甲一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此房产。张某通过中介乙获得房源信息,并在中介乙的努力下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没有利用原告中介甲的房源信息,因而认定这不属于“跳单”行为,亦不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条规定的内容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跳单”,该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适合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人力物力,委托人理应支付相应报酬。“跳单”行为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购房资金安全等问题。

责任编辑:夏莉 艾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