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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 2021-04-02 17:17:29 来源:天山网

关于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查了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会议认为,本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编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各项工作,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坚持紧贴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财力支持和保障。预算调整符合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增债务规模合理,债券资金用途符合规定,举债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债务风险总体可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切实可行。

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自治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574亿元,批准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批准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72亿元。


责任编辑:艾孜孜 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