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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报工伤前的医疗费谁负责?

发布时间: 2021-11-09 09:45:31 来源:阿克苏日报

【读者反映】唐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咨询: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未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记者出击】记者赵霞核实报道:11月3日,唐女士告诉记者,她是阿克苏市一家企业的员工,7月2日工作期间发生了事故伤害,该企业未及时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延期于9月中旬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按工伤待遇享受?

【部门回复】地区社保中心复核科科长何瑞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该企业未在唐女士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有关费用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何瑞提醒,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在单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邮箱:791237927@qq.com)

责任编辑:黄镜潼 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