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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2023年1月17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 2023-01-19 18:38:18 来源:新疆日报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七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的规定,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设置办公厅、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责任编辑:汪霞 艾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