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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新疆首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地方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10 18:12:31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深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郭倩 张冬梅

《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近日将公布施行。这是新疆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又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重点是什么?对此,乌鲁木齐市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项目管理科副科长张政泰作了解读。

确立建设原则 明确管理职责

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市政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城市市政管线种类繁多,涉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权属单位“各管一摊”,容易引发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的问题。为此,《条例》首先明确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参与,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城市综合管廊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牵扯部门众多,此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权责加以明确。”张政泰说,《条例》中将城市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一一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为了推进管廊建设,《条例》还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张政泰就此解释,如此一来,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可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同时也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让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等方方面面。

新建道路同步建设 建成区因地制宜

“综合管廊位于城市地下,但现实客观情况是不同区域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决定建设不能一刀切,比如城市新区可以直接建设综合管廊,而老城区直接建设将会对居民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张政泰说,为此《条例》确定管廊建设宜采取逐步、分区域建设,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成本高,建起来如何解决管廊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管线入廊要求: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推行有偿使用 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管廊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明确要求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据此,《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等费用。张政泰介绍,根据国家规定,管廊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管廊收费包括入廊使用费和日常维护等费用。在实际收取费用中,一些管线单位不想入、不愿入,导致有偿使用费用难以足额收取,影响管廊项目后期建设和运营管理。

“主要原因是,对于已建成的市政管线,入廊会增加其建设成本,所以管线单位对入廊的意愿并不强烈。”张政泰说,按现有政策,管廊使用费由建设运营方和使用方协商决定,社会资本担心自己投钱把管廊建好了,有些管线根本就不入廊。此外,管廊日常维护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情况下需要维修、出了问题如何界定责任等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管廊运营单位应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时间、费用、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作为城市的地下“生命线”,管廊的安全也应当被高度重视,《条例》规定,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管廊建设作为国家所倡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就是把所有的管线都纳入到一个‘舱体’内,投资一次,利用百年,管廊建成后,地面与道路将不再因为管线维护而再度开挖,不仅有效消除了‘拉链路’现象,还能节约土地。”张政泰说。

责任编辑:艾孜孜 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