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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下月起地区职工医保实施门诊共济

发布时间: 2022-06-30 10:01:45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阿克苏地区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吴智萍 通讯员 热西旦木) 6月27日,记者从地区医保局了解到,自7月1日起,地区职工医保实施门诊共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地区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欢介绍,实施门诊共济后,参保职工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同时还可用于支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门诊统筹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地区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与住院待遇水平挂钩,实行差异化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单次最高支付限额。”王欢介绍,目前,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退休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普通门诊年度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3000元,并设置单次起付线及限额。比如,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首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元、30元、60元,单次支付限额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从第二次门诊就医起,单次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10元、15元、30元。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照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划入。

此外,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加个人缴费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可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正常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下一步,地区医保局将加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

责任编辑:孙宇 热汗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