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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第3期

发布时间: 2022-09-06 12:45:27 来源:阿克苏新闻网

阿克苏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7月22日编印

按: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2022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已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为了方便各族党员干部群众学习了解该《决定》,展示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综合改革成果,即日起,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推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今天,我们推出第三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解读(综述)》,简要学习了解《决定》中的干货。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解读(综述)

一、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定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指导思想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三、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任务

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二要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四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五、关于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一要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二要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三要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四要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六、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一要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二要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三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四要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

七、关于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一要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二要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三要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四要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

八、关于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一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二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三要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四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九、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扶持政策

1.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

2.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3.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4.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5.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

6.中央财政要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7.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8.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抄送:地委办、行署办、改革办、农办

责任编辑:艾孜孜 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