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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受户籍限制

发布时间: 2021-09-09 09:34:32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 (记者 赵霞 通讯员 哈斯也提·吾守尔) 9月7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在地区就业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乡居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受户籍地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一般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选择按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息。

地区人社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缴费,也可以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跨省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且符合在地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缴费时间累加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非经法定事由,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通过事后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责任编辑:早热古丽 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