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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发布时间: 2021-07-27 09:35:33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 (记者 汪霞 通讯员 曹春华) 7月初,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河滨社区居民阿某和丈夫迪某大吵了一架,起因是阿某下班回家路上看到老人摔倒上前扶起。

当时,阿某看到老人摔倒,没有多想就冲上前去扶起老人,并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往医院救治。所幸,老人没大碍,她的家人也对阿某表示感谢。但迪某知道此事后,认为阿某不应该扶起老人,如果老人发生不测,会被家属赖上。夫妻二人因为观念不同大吵一架,关系僵持。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米海尼沙·依米提了解事情原委后,首先从安抚夫妻双方关系以和解的目的出发,感化当事人,赢得当事人的理解。随后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通过耐心的释法告知和相关法条的学习,最终夫妻双方茅塞顿开,表示通过这件事情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两人和好如初。

米海尼沙·依米提提醒大家,作为免责事由,还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救助行为的自愿性,自愿是指救助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救助人是基于其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则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此时就不具备免责事由的正当性;二是救助行为具有紧急性,只有在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就可能导致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才会免责;三是免责仅限于被救助人,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要根据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处理。

米海尼沙·依米提说,现实生活中,因救助他人反而成被告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扶不扶”“救不救”的现象一度困扰公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各自承担责任的规则,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责任编辑:吴梦婷 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