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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 2023-01-20 10:16:55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阿克苏地区融媒体中心讯 (记者 吴智萍 通讯员 李蕾) 1月18日,记者从地区医保局获悉,为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地区及时调整新冠病毒感染者住院、门急诊、目录管理、基金保障等相关医保政策,确保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乙类乙管”医保怎么报销?感染患者可以去哪些医疗机构就诊?哪些药品可以医保支付?记者就此采访了地区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热西旦木·阿不都克然木。

热西旦木·阿不都克然木介绍,按照规定,地区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用药、现行药品目录内消炎退烧、清热解毒药品和临时增补药品纳入“新冠门诊”医保支付,不区分甲、乙类,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同时,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地区参保人员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区分职工、居民医保,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剩余部分自行垫付,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责任编辑:热汗古丽 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