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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病逝 婆媳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 2022-04-13 09:39:49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 (记者 唐华容 通讯员 宋玉娇) 儿子病逝留下一套院落,未留下任何遗嘱。10年后,婆婆突然提出要遗产分割,因婆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婆婆遂将儿媳诉至法院。

10年前,沙某的丈夫阿某因病去世。此后,沙某和两个子女及婆婆海某一直共同居住在阿某留下的院落。2022年2月,海某突然提出要继承儿子所留遗产,但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婆媳对具体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海某一纸诉状将沙某告到库车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配儿子遗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充分运用家事审判理念,从法理和情理角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数次未果后,法官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海某担心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为防止日后无人赡养自己,这才向沙某提出分割儿子遗产。同时,法官发现该院落共有9间房屋,沙某一家只使用4间房屋,其他5间房屋均为闲置房屋。

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从维护家庭和睦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顺序和遗产范围向双方当事人明理释法,并向双方提供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沙某自愿将该院落内4间房屋分给海某,且表示会赡养其直至终老。最终,海某消除后顾之忧,婆媳矛盾也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责任编辑:孙宇 热汗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