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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仅考勤打卡未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 2022-02-14 09:42:22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 (记者 赵霞 通讯员 王雪瑛) “这次事件,给我敲响了警钟,以后一定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2月11日,阿克苏市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丁某说,“感谢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利益。”

原来,去年6月,丁某招用张某到物流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底,因张某在工作中多次出错,丁某告诉张某,可自行离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给予张某一个月过渡期并发放一个月工资,但张某不同意。自去年11月起,丁某不再给张某安排任何工作任务。该物流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平时不考勤,张某自11月起自行组装考勤机打卡,平时坐在办公室里玩手机。去年12月,张某无法再进入物流公司大门,就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去年11月份工资。丁某认为,11月份张某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拒不支付工资。张某一气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11月份拖欠的工资。

近日,经过庭审,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持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驳回了他要求支付11月份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

针对此问题,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雪瑛介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张某与该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去年10月底起事实上已经解除。去年11月份以后,张某坐在办公室未从事日常工作属于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因此,张某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11月份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汪江 曹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