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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治疗工伤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是否可以报销?

发布时间: 2021-08-18 10:08:45 来源:阿克苏日报

【读者反映】张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咨询:职工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呢?

【记者出击】记者赵霞核实报道:8月16日,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阿克苏市一家企业的职工,由于出差前往外地,工作途中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情况紧急,就近在当地一家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单位及时为其向参保地社保局进行了报告,此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部门回复】 地区社保中心复核科副科长迪丽热巴·迪力夏提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张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政策可以报销;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要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迪丽热巴·迪力夏提提醒: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医疗机构急救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报告。对于“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的情况,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确定。如果当地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和水平有限,可以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记者邮箱:791237927@qq.com)

责任编辑:王黎薇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