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3-08 09:33:13 来源:阿克苏日报
(接上期)
(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十一)自觉落实单位、商企“门前五包”责任,雨雪、大风天气后,及时清理门前积水、积雪和杂物;
(十二)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城市、社区、家庭文明和谐的行为。
第八条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图书馆、纪念馆、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吵闹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未经业主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发声器材产生社会生活噪声音量超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四)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小广告;
(五)违规阻塞道路经营、摆放物品;
(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七)擅自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等影响通行的障碍物或强占公共停车位;
(八)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宠物,携犬出户未使用绳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九)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违反规定载人、停放车辆;
(十一)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十三)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四)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公共文明行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成就,宣传报道公共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大力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二条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应策划、招募辖区志愿者开展常态化文明宣传和不文明现象劝导、治理活动,形成各族群众讲文明、践行文明的社会风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