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法院:“押金”与“定金” 一字值千金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9日 13:26:05 来源:乌什县融媒体中心
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人们往往分不清定金与押金的区别,致使利益受损,这一字之差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原告孙某和被告阿某长期合作木材生意,2023年8月,孙某与阿某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孙某从阿某处购买1000吨杨木,每吨价格为540元,孙某需先付5万元押金,阿某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交货完毕。签订合同当天,孙某预付5万元押金,可抵作价款。事后,阿某因无法办理采伐手续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且未将5万元押金退还孙某。孙某认为所付5万元属定金,2024年8月,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奥特贝希人民法庭要求被告阿某按照合同违约返还两倍定金、两倍利息共计10.29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进行面对面调解,法官从双方的友情和长期合伙关系基础上寻求调解突破口,以“情法并用”的方式,耐心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疏导调解,给原告讲解押金和定金的区别,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写明的“需支付5万元押金”,未明确说明该笔款项为定金及符合定金性质的相关条款,故不能认定5万元为定金,应为押金。同时,又向被告说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木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阿某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孙某给付5.5万元,如未按约定时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官说法:押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押金是一种交易习惯,定金则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大家在实际的商业交易和合同履行中,一定要清楚理解“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和应用场景。签订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类“金”的性质和作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通讯员:石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