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标注“可食用”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0日 09:39:12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记者 陈露露 通讯员 张莺莺) 如今,市场上儿童化妆品品类齐全,但存在的安全问题也让消费者困扰。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法规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规有什么变化?10月18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安永正介绍,《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及包装规范,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旨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儿童安全使用化妆品。”安永正说。
针对部分商家声称“天然配方”“食用级别”等宣传内容,《规定》特别提出,禁止儿童化妆品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的图案。安永正表示,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为防止误食、误用风险,《规定》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相混淆。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在配方设计上,《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规定》还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在产品开发、配方设计、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品处置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监管部门将加强儿童化妆品上市后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产品安全性资料进行技术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