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
微博
Qzone
当前位置: 阿克苏新闻网>首页>热点新闻>新疆

以案说典丨托养的骆驼丢失,责任到底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7日 15:43:47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原创

  【案例】

  鄯善县农民绕某将3峰骆驼交予马某托养,双方口头约定每峰每年托养费100元。2013年,绕某领走1峰,马某继续托养剩余两峰,但不慎丢失。绕某称,马某2019年出具欠条,承诺年底返还6峰骆驼,2021年又写收条确认收到7峰骆驼托养费7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三年繁育2峰骆驼,据此马某共应返还15峰。而马某则表示,自己不太识字,签字是为获取托养费。双方口头约定每三年繁育1峰骆驼,因丢失两峰,所以仅需返还两峰。双方协商未果,绕某于2024年9月诉至鄯善县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释法】

  “本案争议在于马某应归还绕某多少峰骆驼,以及每峰骆驼的价值。”承办此案的鄯善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陈磊告诉记者,由于双方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记录,考虑到马某因无法识别合同内容的合理性,绕某要求马某归还15峰骆驼的主张因证据不足难以支持。依据马某在庭审中的自认,即双方曾有每三年繁育一峰骆驼的口头约定,法院综合考量,若未发生丢失,至今理论上应增加3峰,加之原本可能存在的2峰,判决马某应向绕某返还5峰骆驼。

  由于骆驼已经丢失,客观上无法进行直接的价值评估,但双方均认可骆驼市价在3000至10000元之间。在此基础上,绕某提出以每峰6500元的平均价格作为赔偿标准,法院认为这一提议合理并予以采纳,最终判令马某赔偿绕某5峰骆驼的价款共计32500元。

  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专业的判后答疑。判决生效后,马某拿着现金来到法院,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至此,这起多年的纠纷圆满解决。

  陈磊提醒,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但口头约定易产生误解纠纷,应重视证据收集保存,尽量避免仅口头约定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未能书面记录时,应采取补签协议、录音录像、留存信息等措施降低诉讼风险。(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责任编辑:夏莉
< img src="" style="float:left;"/>

新公网安备 652901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