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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4-29 09:03:59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 (记者 陈露露 通讯员 张靖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品牌黄金、违法使用特殊标志商品……这些“红线”不能碰!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2021年地区五大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等领域,进一步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案例一

汽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1年9月28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深圳一家公司举报,依法对该市某汽修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汽修部货架上摆放了某品牌润滑油共28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商标注册证及合格检验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依法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违法行为,没收润滑油,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摇树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20年7月,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人投诉称,阿克苏市某农机具经销处销售的“摇树机”产品与其独占许可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

随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合议组把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作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构成部件位置与涉案专利所述技术方案部件位置基本一致。同时,合议组对双方争议问题比对,二者技术特征、部件结构基本相同或等同,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可以联想到的设计方案。阿克苏市某农机具经销处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所有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合议组作出阿克苏市某农机具经销处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请求决定,并下达行政裁决书。

案例三

珠宝店假冒并销售假冒品牌黄金饰品案

2021年8月,拜城县公安机关根据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线索,成功侦破某珠宝店假冒、销售假冒品牌黄金饰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2处,查获假冒知名品牌黄金饰品4013件,涉案金额1281万余元。

经查,2017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取得某知名品牌珠宝店销售授权的2家黄金饰品店为掩护,多次从外地购进无品牌黄金饰品,将其刻印某品牌印记并购买该品牌字样吊牌,在打印价格、自编条形码后对外销售,还从品牌代理商处购进大量假冒获授权的品牌黄金饰品,将其对外销售。

该珠宝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违反商标管理规定,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

某商行未经授权销售特殊标志商品案

2021年4月20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专柜摆放“建党100周年纪念酒【国宴】”2瓶。经查,该店库房内存有2箱共12瓶待销售的同品名同规格同产地商品,当事人只提供该商品的进货票据,无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建党100周年纪念酒【国宴】”采取强制扣押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没收14瓶“建党100周年纪念酒【国宴】”特殊标志商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五

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1年4月2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利执法检查中发现,阿克苏市某超市销售的变脸削笔机外包装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专利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核实到此产品申请号,但该专利权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当事人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违法行为,但该案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复查,该产品已全部下架并做退货处理。

责任编辑:热汗古丽 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