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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离婚后需要共同还债吗?

发布时间: 2022-02-22 10:00:38 来源:阿克苏日报

【读者反映】

杜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咨询: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另一方究竟要不要还?

【记者出击】

记者唐华容核实报道:2月21日,杜女士告诉记者,她和王女士一家原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王女士的丈夫展先生找自己借3万元买果树苗、农资急用,答应年底还。然而,到了次年2月,展先生依旧没有还款,杜女士上门讨要,才知道2020年10月底,展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表示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展先生表示,此债务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人一半偿还,而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笔债务,家中农资是开春买好的,该欠款是展先生的个人行为,应由展先生独自承担。杜女士说:“我要了很多次,两个人相互推诿。我就想知道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如果走法律程序,能否将两人一同起诉?”

【部门回复】

新疆师范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彭长明回复:本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借款人展先生前妻的王女士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事件中,出借人杜女士可以将展先生和其前妻王女士一同起诉,但需要杜女士或展先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要求王女士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该债务也只能认定为展先生个人债务。

彭长明提醒,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对外借款,导致在离婚时对该债务的承担产生巨大争议。

鉴于借款行为错综复杂,事后举证也较为困难,若出借人未坚持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客观上会加重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难度。

为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但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现象发生,出借人若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夫妻债务共债共签,避免日后引发纷争。

责任编辑:曹敦斌 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