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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吗?

发布时间: 2022-01-12 10:04:54 来源:阿克苏日报

【读者反映】王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咨询: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吗?

【记者出击】记者赵霞核实报道:1月10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阿克苏市某公司的正式职工,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为我申请工伤认定,后被社会保险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公司按规定为我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待遇?”王先生询问。

【部门回复】地区社保中心待遇复核科科长何瑞介绍: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所以王先生不能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应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记者邮箱:791237927@qq.com)

责任编辑:张权 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