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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正品也要小心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4-27 09:33:10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 (记者 陈露露 通讯员 张靖林) 明明销售的商品是正品,却被告侵害商标权,这是怎么回事?4月21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带有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标识的产品就构成侵害商标权。

去年1月17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鲁木齐一家公司递交的“关于请求制止侵害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宜”投诉书,称拜城县某金银首饰加工店在未授权其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图形)的情形下,擅自销售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图形)的黄金戒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金银首饰加工店内有9枚共40.12克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图形)的黄金戒指,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要求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予以行政处罚。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科长胡晓榕介绍,即使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是正品,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商标,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商品的销售者不能将所销售商品的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招牌或宣传册上,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胡晓榕提醒销售者,在选择进货渠道、货源时,应当注意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查看商家的商标许可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在购入商品时依法索要票据,存留卖方的姓名、名称等线索,在商标侵权发生后才能提供有效证据。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合法经营。

责任编辑:王丹 王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