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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丨未成年人私自大额消费行为视为无效

发布时间: 2021-04-25 17:00:28 来源:天山网

苏炯发 作

案例:

春节假期刚结束,乌鲁木齐市民宋先生就急匆匆赶到法院起诉,称自己11岁的女儿,在大年初五用压岁钱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同时还买了官方碎屏保和原装充电器,共计7398元。当他带着孩子去手机店要求退货时,遭到对方拒绝,后多次与店方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认为,当事人是一名11岁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交易金额等内容进行认定。对于孩子因购买手机而支付的款项,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法定代理人可以追回。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父母等法定代理人陪同。”张亮说,宋先生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商家购买手机的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宋先生如不同意,那么购买手机行为就视为无效,商家理应退还购机款。

张亮说,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与年龄息息相关。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尤其是在春节期间,孩子们会收到许多压岁钱,家长们更要注意教育孩子正确使用压岁钱,防止因炫富攀比等擅自大额消费。另一方面,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询问购买人的年龄,必要时要求其家长陪同购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责任编辑:王黎薇 曹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