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0-19 19:21:00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马蓓报道)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保费缓缴最新工作要求,乌鲁木齐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2023年4月底),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即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的方式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选择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线上或线下柜面承诺申请,社保系统自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时数据共享,企业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即申即享”实现费款缓缴。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仅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在缓缴范围内,缓缴企业须每月按时生成征集计划推送税务,未按期缴纳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将会影响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将被加收滞纳金。所以,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查询、打印社保缴费证明时,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属于欠费。缓缴期间,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也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时,缓缴企业须为职工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乌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开设对外咨询服务热线,及时、有效、快速回应企业群众诉求。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社保分中心:0991-310767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社保分中心:0991-3825514
米东区社保分中心:0991-3305028
天山区社保分中心:0991-2337209
沙依巴克区社保分中心:0991-4533946
水磨沟区社保分中心:0991-464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