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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5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0-13 23:19:02 来源:网信新疆

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李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9月26日,网民举报李某(女,35岁,活动地:伊犁州伊宁县)利用短视频平台散布“购买的面粉为救援物资”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苏某散布涉人事任免谣言案

2022年10月6日,网民举报苏某(女,35岁,活动地:伊犁州巩留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涉人事任免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网民刘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8日,网民举报刘某(女,37岁,活动地:阿图什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阿图什有确诊病例啦”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网民高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

2022年10月9日,网民举报高某(女,42岁,活动地:克州乌恰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阿图什都封路了”谣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王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案

2022年10月11日,网民举报王某(女,55岁,活动地:伊宁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批评教育。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网址:www.xjwljb.com

电话:0991-2384777

邮箱:jbzx@cax.gov.cn

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微信公号:新疆网络举报

报警举报电话:110

短信报警号码:12110

责任编辑:夏莉 艾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