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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下代领的工资是什么行为?法官:不当得利,应归还

发布时间: 2022-09-19 19:53:18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近日,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案,认定被告杨某私自扣下的他人部分工资为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归还。

今年1月初,徐某让杨某帮忙代领42000元工资。同年1月29日,杨某给徐某20000元,剩余的22000元占为己有。

另据了解,2020年9月,徐某曾雇用杨某做混凝土工。杨某共工作51天,双方约定每天工钱为350元,外加杨某为完成工作支付的加油费、过路费等1600元,以及徐某向杨某借款的1500元,合计下来,徐某应支付杨某20950元。徐某先行支付了10000元后,承诺余款按11000元算,但杨某迟迟未收到余款。

今年年初,杨某在帮助徐某代领了工资后,私自扣下22000元,扣减徐某所欠的11000元后,杨某还需归还徐某11000元。在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杨某诉至霍城垦区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可以从代领的工资中扣除徐某拖欠的余款,但他拒不返还剩余的11000元,致使徐某的合法利益受损。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杨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徐某工资款11000元。

主审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法官提醒:意外之财别贪恋,不当得利需返还。

责任编辑:夏莉 艾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