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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 2021-07-08 10:22:08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讯(记者 张路 通讯员 贾帅)7月5日,记者从地区民政局了解到,7月1日起地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其中,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3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60元/月。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350元/年提高至不低于4600元/年。地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0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地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76元/月提高到296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0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基础上提高50元/月。

此外,提高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85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8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分散供养从现在的不低于55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月。另外,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

各县(市)按照城乡低保、特困和孤儿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严把入口关,加强动态管理,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测算、审批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儿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监管,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责任编辑:早热古丽 李琴